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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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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8-05
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之養子女,其收養登記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未滿六個月者,不得享有領取保險給付之權利。﹂以養子女收養登記滿六個月為領取保險給付之限制,雖含有防止詐領保險給付之意,惟為貫徹國家對人民無力生活者負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