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_友善列印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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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7-11
按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原為兩種別異之制度,前者規定於民法物權編,後者規定於民法總則編,與日本民法將二者簡稱為「時效」,一併規定於民總則第六章,我國學者黃右昌曾指為錯誤立法(見氏著民法總則論解三七四頁)之立法結構不同,二者之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