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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九 章 回收使用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九 章 回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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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0-09
第41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產生之廢(污)水,應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始得回收使用,並於回收使用前,設置採樣口。但作為洗滌塔或其他污染防治設備、製程之用,不在此限。 第42條 前條回收使用後之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始得排放於地面水體。...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