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及生活資訊 - 明台產物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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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8-07
依本保險契約第四十四條約定應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者,被保險人對於每一意外事故之賠償金額,須先行負擔第三人體傷部分新臺幣二千元,第三人財物損害部分新臺幣一萬元。本公司僅就理算後應賠償金額超過自負額部分負賠償責任。...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