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進貨退出(銷貨退回)或折讓單申報注意事項 | 林瑞珠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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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7-14
依財政部91年1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915號函規定,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抵。另依財政部92年1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851號令規定,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之營業稅額,應自行於退稅當期申報扣減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