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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 桃園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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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7-28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119 人員保管。 日常開支金額每筆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時,可在週轉金項下 以現金支付,超過新臺幣一萬元者應以劃線記名支票逕付受款 人,不得使用現金。 第二十四條 社會團體經費收入,均應掣給正式收據,並留存根備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