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勞工確不能勝任工作為由之解僱 | 律師事務所-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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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7-07
一、前言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在有「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之情事者,雇主得向勞工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也就是說,在此種情形下,雇主可以發給資遣費,將勞工資遣。但是,何謂「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