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 對於交通違規不服,救濟管道為何?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 對於交通違規不服,救濟管道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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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8-10
常見問答 對於交通違規不服,救濟管道為何?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規定,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無須任何費用,原舉發機關受理民眾申訴後,應審酌違規事實及違規人陳情意見,依權責維持原舉發處罰或建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