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三章即時強制 - myw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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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0-01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