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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8-05
資產管理公司非前置協商對象,僅係協商成立後,債務人得比照協商條件,請求資產管理公司比照協商條件辦理(台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222號): 依民國100年1月26日公布增訂後之債清條例第151條之1規定,第151條債務經金融機構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