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 - 勞動及人力資源局-- - 事業單位資遣勞工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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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9-14
預告勞工 資遣勞工,應依勞工工作年資,應於一定期間預告勞工(勞基法第16條): 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 日前預告之。2.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3.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若未依前開規定期間預告勞工便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