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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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7-06
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之 有效期限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辦理者,應於屆滿前六個月重新申請指 定。 第 23 條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