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年資(公務人員為例) - 教育局人事室

購買年資(公務人員為例) - 教育局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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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1-10
「補繳退撫基金年資」(原稱:購買年資) 一、依據: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2 條: (第3 項)公務人員在本法修正施行後,曾任依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或公營事業人員之年資,應於轉任公務人員時,由服務機關轉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