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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7-18
根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 修正): 第六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取得高一級車類之駕駛 資格者,應換發 駕駛執照,並准其駕駛較低級車類之車輛,其規定如下: 一、已領有 聯結車......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