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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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7-13
(五)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1. 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之情形: (1)管轄法院:專屬於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未成年子女有數人,其住所或居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或居所地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