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分眾閱覽醫療人員版 - 其他醫事人員執、歇業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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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8-07
A5: 自89年7月1日起就開始有執業登記起滿4年開始,申請變更執業所所時,應檢具申請日起4年內,積分達100點以上之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登記。所以96年5月1日更換執業場所時,應檢具92年5月2日至96年5月1日止積分達100點以上之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