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旋轉門條款轉任限制問題 | 律師事務所-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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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7-15
「公務員旋轉門條款」係規定於「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此項規定目的之一在防止因為以公務上人事派任公營事業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