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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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8-03
為傳統建築形式保留沿用的一種機能性附屬建物,主要目的為防止雨水直接打入窗內,並可以兼做裝飾用途。建管法規規定,於出入口處設置之雨庇深度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其他位置不得超過零點五公尺;控制雨庇深度之主要目的亦為防治違規使用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