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 921&88數位典藏|921&88 archives|謝志誠之觀察學習與經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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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7-29
4 第十四條 災區承租公有基地之建築物,於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因震災毀損而須重建者,得向縣(巿) 主管建築機關提出重建之申請,免檢附基地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文件。 前項申辦程序、異議處理及重建法律關係,準用前條規定。...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