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

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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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7-19
第 五 條 主管機關依第三條規定核發飲用水設備登記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限為三年,管理單位於有效期限屆滿前撤除取得登記使用證明之飲用水設備,應即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註銷其登記使用證明。...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