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前鎮高級中學 - 場地租借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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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9-14
滅失者,申請人應照價賠償。 前項修復或賠償所需費用,學校得自係證金中扣抵; 係證金不足 扣抵時,應予追償。 第十四條 申請人使用學校場地與相關設施及設備完畢後,應回復原狀; 申 請人未回復原狀者,學校符代為履行,拆除物視同廢棄物處理。...看更多